继续教育培训总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是错的。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总则 1、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那么,继续教育培训总则?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初级过了还要继续教育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初级会计继续教育

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可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促进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的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坚持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实施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

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经济建设中心任务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第四条继续教育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自治区各单位: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 2015 〕 90 号) 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五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以上就是继续教育培训总则的全部内容,第十三条 三级培训体系中,每年须参加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须完成不少于 32 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须完成不少于 10 学时;须参加地方税协和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学时数按各地方税协的规定执行。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信息真伪需自行辨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